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兵0601执548

申请执行人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高新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73431999D

法定代表人毛春田,公司总经理

执行新疆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共青团农场建设小区39号楼2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90043965794250

法定代表人李志,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达成款协议,按协议被执行人新疆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所欠款1202400元,于2018年10月24日前给付110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并于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兵0601执5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张翔

员张卫民

杨锐

二○一十月

李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