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县昆仑恒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鹏瑞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昆仑恒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颂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鹏瑞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902,697.9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1,427.0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比 斯 别 克 努 尔 兰

书 记 员 阿那尔古 丽 胡马尔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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