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银兴典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银兴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81号2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天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黎,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朋娟,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磨沟路268号绿城玫瑰园A区。
被执行人:新疆耀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00号顺成小区1407室。
法定代表人:宋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鹏瑞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纬七街东一巷40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22号南湖小区高层商住楼1栋1层商铺1FHQ-4371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龙,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银兴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耀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鹏瑞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1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耀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鹏瑞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银兴典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610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银兴典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3执10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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