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1422号
原告:**,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朋娟,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磨沟路268号绿城玫瑰园A区。
被告:新疆耀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00号顺成小区1407室。
法定代表人:宋治,新疆耀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鹏瑞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纬七街东一巷409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鹏瑞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22号南湖小区高层商住楼1栋1层商铺1FHQ-4371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龙,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耀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鹏瑞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8,258.00元),由原告**负担,余8,233.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谷  丽  娜
人民陪审员      王健
人民陪审员      赵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乔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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