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孙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水劳人仲字(2020)第46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34273.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14元。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4月29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在2021年5月3日、5月20日容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拥有银行账户3个,账户内均为微小金额故未处置,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网上冻结;
3、我院在5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产权信息;
5、我院在2021年5月3日、5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账户信息;
6、我院分别在2021年5月3日、5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均未注册股票账户;
7、本院已于2021年7月27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1年7月8日走访了被执人居住地,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到位案款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已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生 明
审  判  员   地力夏提
审  判  员   邵 振 录
二 O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雷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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