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贵执字第01492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港远航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四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池州市国杨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伟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池州港远航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国杨矿业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国杨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6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善清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