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3921号
原告:嘉兴市禾兴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东路与百墅南路交叉口百墅花园综合楼**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99507306Q。
法定代表人:李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明,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嘉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东升东路**东升大楼****-56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D0H68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禾兴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案由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并申请追加案外人浙江嘉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且变更了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依法追加浙江嘉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招投标技术资料等信息的侵权行为;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6800元;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侵害的招投标技术资料等信息指招投标技术资料,其中最重要的是技术秘密。事实和理由:被告***曾为原告员工,负责洽谈客户、制作招投标文件等重要事项。2020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为防止机密信息外泄,双方签订《商业保密及非竞争协议书》,约定被告***不得将原告机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人,被告及被告有关的公司或个人,不得使用原告已有技术资料,否则除须赔偿原告损失外,还须支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但被告***伙同其公司浙江嘉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嘉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第一医院中央空调系统清洗、消毒项目”招投标文件中,使用了大量原告的技术资料,对原告造成重大损失。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侵害了其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等,结合本院对原告的询问以及证据材料,该案涉及侵害有关技术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东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