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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泉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常春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济南泉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4民初2811号
原告山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雪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春明,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泉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宾,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泉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山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