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2303号
原告:济南泉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358号南三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周宾,经理。
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丽媛,经理。
第三人: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胜柱,经理。
原告济南泉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及第三人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泉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泉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立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