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加亮与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8民初552号
原告:*加亮,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加亮与被告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加亮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加亮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加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3元,减半收取776.5元,由*加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