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2月2日出生。
被告***,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
被告***,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