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4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4596387P,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大唐大厦68。
法定代表人:黄恒。
被执行人:**,男1976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204民初2811号生效裁判文书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内容履行即: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申请执行人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项损失861787元,其他费用另计。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
二、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局说明情况,限期履行;
四、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银行存款以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申请执行人债权现暂未能实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宋颖辉
审判员 于晚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天异
书记员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