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2481号
原告: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大唐大厦6B。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4596387P。
法定代表人:王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乐邦置业有限公司,住太和县旧县镇凤凰路南侧(镇政府对面)七楼乐邦电梯公司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XFKA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乐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和县乐邦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案号为(2021)皖1222民初1087号,两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皖1222民初1087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沈 怡
审判员 陈修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