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3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西湖大道大唐大厦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4596387P。
法定代表人:周仲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一审被告:何德坤,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上诉人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德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53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其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中心校教师周转房门窗安装项目施工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因此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志
审 判 员 郭 阳
审 判 员 孟乐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胡天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