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

句容市茅山风景区风行投影器材加工厂与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5586号
原告:句容市茅山风景区风行投影器材加工厂,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风景区茅山村五家沟**。
负责人:向照新,系该厂厂长。
被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武大航域******
法定代表人:施松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句容市茅山风景区风行投影器材加工厂与被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句容市茅山风景区风行投影器材加工厂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茅山风景区风行投影器材加工厂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