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辖终1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农装所大院自编**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施松新。
上诉人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4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凡拓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因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二、原审法院裁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了加工行为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也无管辖权。三、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因此不应以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确定合同履行地。综上,无论是根据被告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都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闪图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闪图公司请求判令凡拓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的合同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闪图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楼****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闪图公司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凡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斌
审判员***
审判员*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