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3#楼A座2001室。
法定代表人:施松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大洲,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2室-247。
法定代表人:范冬阳。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一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利率自2017年12与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9600元;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同日,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19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该协议的履行期较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俊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