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92民初4071号

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松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洲,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1号农装所大院自编26号楼。

法定代表人:伍穗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忠,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洲、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凡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该承揽项目名称为凡拓公司展厅展示系统设计制作项目,项目总造价为320000元,违约金付款按每天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付款金额的5%。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支付160000元。承揽项目完成后,被告尚欠原告160000元合同款至今未支付。2018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来《往来及交易询证函》,确认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付原告账款160000元整。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涉案项目合同签订于2012年6月,涉案项目竣工时间为2012年6月,至今为止已经接近7年时间,被告从未收到原告的付款要求,也没有收到原告的付款发票。涉案项目在2012年没有完成,原告提供的货物不能达到项目要求。在经过双方协商后,被告方改由其他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原告对此知情也予以同意,双方协商互不追究责任。双方签署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完工时间,付款要件及前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其中约定:1、工程名称为凡拓公司展厅展示系统设计制作项目,合同总价为320000元。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出的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160000元)给原告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被告收到原告开出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金额的45%(144000元)给原告;自工程验收合格后半年,被告收到原告开出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5%(16000元)。3、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按照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天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金额的5%。由于此批货物是原告专为被告而准备的,被告无故拒绝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的(包括被告中途退货),视为被告单方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其拒绝接受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合同还对工程质量、施工管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原告支付160000元。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32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往来及交易询证函》,其中注明: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应付账款160000元。

还查明,被告曾用名广州市凡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工程合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往来交易询证函、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发票号码为80068667的发票有异议,但该发票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凡拓公司展厅展示系统设计制作项目,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签订了《工程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应遵照履行。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被告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不能达到项目要求,但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向原告发出《往来交易询证函》,确认其欠原告应付账款160000元。再结合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支付部分货款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本院认定被告欠付原告账款160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账款。

关于违约金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工程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又结合《往来交易询证函》确认的期限,故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的违约金已超过逾期付款金额的5%。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6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0元,由被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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