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4547号
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3#楼A座2001室。
法定代表人:施松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现住地:武汉市江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