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利建设有限公司

上饶市三泰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舍安全改造工程项目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赣1121执保20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舍安全改造工程项目部、江西省国利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舍安全改造工程项目部、江西省国利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相当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舍安全改造工程项目部、江西省国利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