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惠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80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力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清清,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强,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根据申请人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2021)沪0115民初78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惠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惠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梦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