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惠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804号之一
原告: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力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清清,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强,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梦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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