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路82号3座6层701。
法定代表人:朱莉娜,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中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磨子桥街口新世纪花园西楼。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惠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7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技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嫘
审判员 叶云婧
审判员 傅科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牟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