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02民初3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州电气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创业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397419044R。
法定代表人:**欧,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冯晨阳,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人民政府院内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924085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30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中州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的保全措施,故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582153999011000035566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582153999011000035566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