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02民初302号
申请人:中州电气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创业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397419044R。
法定代表人:**欧,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冯晨阳,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人民政府院内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9240854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州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州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冻结其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州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冻结其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