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执630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9240854Y。
住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人民政府院内北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2年8月8日生,住址同上。
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1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100元至法院账户,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未查到**、***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
3.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持有股票。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21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李淑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