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7民初1891号
原告: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东山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39184215W。
法定代表人:徐亚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重宾,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绿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干县黄金埠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07183482XW。
法定代表人:张靓靓。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山,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绿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绿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计2267元,由原告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可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 黄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