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龙泉实验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11民初1032号
原告: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法定代表人:徐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伟、杨云,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龙泉实验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幼儿园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之春、陈玉连,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厦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龙泉实验幼儿园(以下简称:龙泉幼儿园)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被告龙泉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之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泉幼儿园支付银厦公司工程款132717.3元及利息11417.37元、鉴定费13000元,合计157134.67元(自2017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龙泉幼儿园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1日,银厦公司与龙泉幼儿园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银厦公司承包龙泉幼儿园外墙氟碳漆工程,承包范围为幼儿园全部外墙,面积为3000平方米,面积单价为102元每平方米,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叁拾万零陆仟元整(306000元)。工期自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20日,雨天工期顺延。工程质保期为壹年,保修期贰年。银厦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动工,并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竣工。竣工后经鉴定,幼儿园外墙面积实际为4301.15平方米,因此工程总价应为438717.3元。截止至今,龙泉幼儿园仅支付了306000元,还差132717.3元工程款尚未支付。银厦公司多次找到龙泉幼儿园协商,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龙泉幼儿园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现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龙泉幼儿园辩称:1.双方对本案的工程已经结算完毕,龙泉幼儿园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对于超出面积部分,事实上是银厦公司的自行放弃,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2.银厦公司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龙泉幼儿园保留相应的追偿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31日,银厦公司与龙泉幼儿园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银厦公司承包龙泉幼儿园外墙氟碳漆工程,承包范围为幼儿园内全部外墙,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面积为3000平方米,面积单价为102元每平方米,合同价款为叁拾万零陆仟元整(306000元)。合同工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20日,雨天工期顺延。工程质保期为壹年,保修期贰年。银厦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动工,并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竣工。2017年1月6日,银厦公司向龙泉幼儿园出具金额为306000元的发票一张。龙泉幼儿园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2017年12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银厦公司支付工程款306000元。2017年12月10日,银厦公司向龙泉幼儿园出具报告一份,载明“我公司在贵园施工的外墙氟碳漆工程已于2016年8月20日完工并已交付使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你方已在当年支付工程款10万元,合同内工程款还欠20.6万元整,今特申请支付工程款20.6万元整”。2018年5月20日,银厦公司向了龙泉幼儿园出具了《工程预算书》,其中工程造价取费表中载明土建装饰总计306118.79元。同日,银厦公司向龙泉幼儿园出具了报告一份,载明“我公司施工的贵园外墙氟碳漆工程已于2016年8月竣工完成,并已交付使用;根据我公司施工人员现场丈量核实,该工程实际施工面积为4466.67㎡,在此面积基础上,我公司同意按照4000㎡结算;让利部分作为我公司对贵园的优惠”。银厦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对龙泉幼儿园外墙氟碳漆工程的施工面积进行鉴定,经本院合法委托,江西万隆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委托鉴定的南昌市龙泉实验幼儿园外墙氟碳漆工程面积鉴定值为4301.15㎡”,本次鉴定费1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银厦公司对龙泉幼儿园外墙氟碳漆工程是按合同总价结算,还是按实际施工面积,结合每平米单价进行计算。其一,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幼儿园内全部外墙,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面积为3000平方米,面积单价为102元每平方米,合同价款为306000元”。该合同并未注明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其二,2017年1月6日银厦公司给龙泉幼儿园开具的龙泉幼儿园外墙氟碳漆工程发票金额为30.6万元,此时银厦公司确定的泉幼儿园外墙氟碳漆工程款总额也为30.6万元。其三,2017年12月10日,银厦公司向龙泉幼儿园出具的报告:“我公司在贵园施工的外墙氟碳漆工程已于2016年8月20日完工并已交付使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你方已在当年支付工程款10万元,合同内工程款还欠20.6万元整,今特申请支付工程款20.6万元整”。也就是说,在工程保质期满后,双方确定的工程款总额仍为30.6万元。其四,2018年5月20日,银厦公司向龙泉幼儿园提供的工程预(结)算表总工程款为:306118.79元。由此可见,双方签订泉幼儿园外墙氟碳漆工程的总包价就是30.6万元,而总施工面积和每平方米单价,仅为便于计算总价而预估设定的。故此,本案应按双方一致同意总包价30.6万元计算,银厦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江西万隆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未被本院采纳,故鉴定费用应由银厦公司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1722元,由原告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赣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晨蕾
书记员丁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