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民初12号之一
原告:鹰潭益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马荃镇新集创业街A栋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7U03M1X。
法定代表人:汪茂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前进,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东山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39184215W。
法定代表人:徐亚平,职务总经理。
原告鹰潭益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鹰潭益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全部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益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18元,减半收取计492.0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12.09元,由原告鹰潭益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晒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