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民终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862962967L。
负责人:谭建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琴,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浪,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涛,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东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39184215W。
法定代表人:徐亚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华,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南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859701977F。
负责人:余庆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新,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伟涛、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山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4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4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价公司东乡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恒
审判员 吴红龙
审判员 刘卫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丽
书记员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