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执2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39184215W,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东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亚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02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173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中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