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锦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21民初3121号
申请人: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东山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3918421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平彪,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孝武,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锦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5988743R。
法定代表人:徐裕,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西锦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锦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锦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