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2民初479号
原告:谢承伦,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东,男,1962年7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炳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革新道5号。
法定代表人:夏小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超,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洋,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承伦诉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旭东
审 判 员  董 青
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璐
速 录 员  翟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