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森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3民初8859号
原告:天津森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东高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维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雅丽,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永,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牛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田阜东路760号西城山水居3幢办公楼2201号。
负责人:牛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森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森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洪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宇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