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民申4185号
再审申请人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市金裕电缆有限公司、郭裕林、徐立军、黄山市精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245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张福军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