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2执1973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37640M,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苕溪南路1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2018)浙1022执1973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1022执19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兆军
审判员上官芳芳
审判员陈啸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