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固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4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左杰,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固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1618、1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7626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左杰申请执行安徽固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本案立案之前法定期限内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04执9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钱双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