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1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合肥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97051483P。
法定代表人:尹良治,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樊中云所有的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与站西路交叉口惠康小区7幢507室房产[权证字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37292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额为350000元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财产:樊中云所有的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与站西路交叉口惠康小区7幢507室房产[权证字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37292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皖0121财保14号
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肥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作出的(2018)皖012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提交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请贵单位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一、对樊中云所有的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与站西路交叉口惠康小区7幢507室房产[权证字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3729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过户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2月日起至2021年2月日)。
附:(2018)皖012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8)皖0121财保14号
工商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肥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需请你行对合肥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列存款即予冻结。冻结期间为12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我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
存款户名:合肥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
账号:13×××47
冻结存款金额:限额人民币350000元
附(2018)皖012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此联存卷联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8)皖0121财保14号
工商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肥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需请你行对合肥中景建筑工程公司的下列存款即予冻结。冻结期间为12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我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
存款户名:合肥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
账号:13×××47
冻结存款金额:限额人民币350000元
附(2018)皖012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此联交执行冻结单位收执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
长丰县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2018)皖0121财保14号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我行已对存户合肥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号13×××47予以冻结,应冻结金额元,已冻结金额元,未冻结金额元(未冻结原因:)。
年月日
此联由执行冻结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