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03民初105号
原告:四川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5层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雅安市名山区公路养护管理段,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355号。
法定代表人:***,雅安市名山区公路养护管理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玲,四川正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名山区公路养护管理段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四川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四川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谐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