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6462号
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富森林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驿都东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富森林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富森林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富森林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富森林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9元,由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富森林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