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0757号
原告:四川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5层23号。
法定代表人:王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菁,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四川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撤诉。
审判员 陈妍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