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民终1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1栋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74666886。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兵,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69922K。
法定代表人:马经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玉中,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庞万虎,男,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阆中市千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0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3493R。
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少群,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四川省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庞万虎、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18)鄂059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6320元,由四川省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兆勇
审判员  赵春红
审判员  肖小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