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执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7000595705。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磊,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欢,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达州市锦亭子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697XM1J,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燕窝岩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王帅,男,生于1983年1月21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王帅,男,生于1983年1月21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李望,女,生于1974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2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李竹影,女,生于1990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代理人:胡明海,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锦亭子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帅、李望、***、李竹影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川1703民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19)川1703民初490号民事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9)川1703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9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炜
审 判 员 张小松
审 判 员 秦 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照宇
书 记 员 邹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