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1民初8149号
原告:**,***刘柱,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凤凰国际12层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372182(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邓义负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301元,应予以退还7276元。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