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6880号
申请人:***,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合肥凤凰城酒店2-2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372182。
法定代表人:张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