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皖0225民初46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往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远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文化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7907686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远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42716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7427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2438元,之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份,原告***、***与***三人合伙承包被告安徽远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无为市××镇污水管网项目***板桩施工事务。2019年10月30日,项目***板桩依约施工完毕,原告方遂找到两被告要求对已施工内容进行确认和结算,两被告就此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原告方施工工程量及应付工程款2914716元,其中在2019年年底支付70%,余款一年内付清。但截止起诉之日,两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100000元,扣除挖机费72000元后,两被告尚有742716元未支付,致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23年1月19日,被告安徽远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付原告***、***工程款742716元。 二、被告安徽远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000元;案件受理费5976元、保全费4620元、保函费2500元、律师费30000元均由被告安徽远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 三、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于收款当日申请解除对两被告的财产保全;剩余工程款142716元,被告安徽远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两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庐阳支行,账号6217********)。 四、如两被告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原告***、***可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安徽远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ivstyle=text-align:center>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