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30民初4432号
原告:南京桑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北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百地茂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穆店镇大桥村冯吴组。
法定代表人:*华新。
原告南京桑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百地茂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桑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桑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桑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计1051.5元,由原告南京桑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