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某某道天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4727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溧水区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841530709,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街道雨山路**秦河世家花园云景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道天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0117511246467L,住,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道天生桥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道天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9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