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4727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溧水区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841530709,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街道雨山路**秦河世家花园云景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道天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0117511246467L,住,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道天生桥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道天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9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