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6执3269号
申请人***,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汇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印务包装产业园建设路3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汇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罗德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16执326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