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3民初771号
原告:焦迎宾,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健,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金翠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十字畈村黄荆组。
负责人:童光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休宁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黄山北路**御景花园小区1-1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文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迎宾与被告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休宁艺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焦迎宾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焦迎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迎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99元,减半收取计6549元,由原告焦迎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