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焦迎宾与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3民初771号
原告:焦迎宾,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健,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金翠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十字畈村黄荆组。
负责人:童光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休宁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黄山北路**御景花园小区1-1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文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迎宾与被告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休宁艺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焦迎宾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焦迎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迎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99元,减半收取计6549元,由原告焦迎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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